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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聯合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屬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穩定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補助資金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籌集。

第三條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財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編制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四條享受補助資金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本辦法印發后需補貼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增項目),由財政部根據補助資金年度增收水平、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當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技術進步等情況,在不超過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新增補貼總額內,合理確定各類需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裝機規模。

(二)本辦法印發前需補貼的存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存量項目),需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并按流程經電網企業審核后納入補助項目清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按照以收定支原則,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分類型的管理辦法,明確項目規模管理以及具體監管措施并及早向社會公布。有管理辦法并且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規模管理范圍的項目,相應給予補貼。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時調整符合補助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助項目清單,并定期將公布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納入補助項目清單項目的具體條件包括:

(一)新增項目需納入當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總額范圍內;存量項目需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內。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三)全部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補助要求。

(四)相關審批、核準、備案和并網要件經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審核通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負責公布各自經營范圍內的補助項目清單;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負責經營范圍內的補助項目清單,報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公布。

第七條享受補助資金的光伏扶貧項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納入國家光伏規模管理且納入國家扶貧目錄的光伏扶貧項目,由所在地省級扶貧、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光伏扶貧項目補助目錄。

(二)國家投資建設或國家組織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由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審核后納入公共獨立系統補助目錄。

第八條電網企業和省級相關部門按以下辦法測算補助資金需求:

(一)電網企業收購補助項目清單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給予補助的,補助標準=(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二)電網企業收購補助項目清單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定額補助的,補助標準=定額補助標準/(1+適用增值稅率)。

(三)納入補助目錄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經省級相關部門審核后,據實測算補助資金,補助上限不超過每瓦每年 2 元。財政部將每兩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行和管理費用進行核實并適時調整補助上限。

(四)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

第九條每年 3 月 30 日前,由電網企業或省級相關部門提出補助資金申請。

(一)納入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光伏扶貧項目,由電網企業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其中: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由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二)納入補助目錄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由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三)電網企業和省級相關部門提出的新增項目補助資金必須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則,不得超過當年確定的新增補貼總額。

第十條財政部根據電網企業和省級相關部門申請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情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向電網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資金。電網企業按以下辦法兌付補助資金:

(一)當年納入國家規模管理的新增項目足額兌付補助資金。

(二)納入補助目錄的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和相關部門確定的原則等條件,確定目錄中項目的補助資金撥付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參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等項目可優先兌付補助資金。其他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按照相同比例統一兌付。

第十一條電網企業因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以及按要求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財政部審核后通過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盡快向本級獨立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分解下達預算,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資金。

電網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一般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目錄優先順序及結算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按年對補助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核查結果及時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需適時對項目開展核查,核查結果將作為補貼發放的重要依據。核查結果不合格的項目,電網企業應暫停發放補貼。

光伏扶貧項目補助資金應及時兌付給縣級扶貧結轉賬戶。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績效管理要求確定年度績效目標和評價要求。年度結束后,電網企業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開展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將補助資金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財政部將適時組織對補貼政策執行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政策、優化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存在違反規定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發改、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補助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 年 3 月 14 日印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