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文件對于攻堅行動方案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做出了詳細的說明,且分城市對于涉及水泥行業落后產能淘汰以及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和工地揚塵、礦山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詳細安排部署。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9-2020 年
主要目標:穩中求進,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全面完成2019 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秋冬季期間(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PM 2.5 平均濃度同比下降5.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同比減少8%(詳見附表1)。
實施范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濟源市)。
基本思路:堅持標本兼治,突出重點難點,積極有效推進散煤治理,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深入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產業集群綜合整治,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大力推進“公轉鐵”項目建設。堅持綜合施策,強化部門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開展柴油貨車、工業爐窯、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揚塵專項治理行動。推進精準治污,強化科技支撐,因地制宜實施“一市一策”,全面加大西南傳輸通道城市污染減排力度;實施“一廠一策”管理,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全覆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則,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實行企業分類分級管控,環保績效水平高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可不采取減排措施;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強化壓力傳導,持續推進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實行量化問責,完善監管機制,層層壓實責任。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 深入推進重污染行業產業結構調整 。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臺的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產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案要求,細化分解 2019 年度任務,確保按時完成,取得階段性進展。2019 年 12 月底前,天津市關停榮程鋼鐵 588 立方米高爐 1 臺;河北省壓減鋼鐵產能 1400 萬噸、焦炭產能 300 萬噸、平板玻璃產能 660萬重量箱;山西省壓減鋼鐵產能 175 萬噸、焦炭產能 1000 萬噸;山東省壓減焦化產能 1031 萬噸。河北省加快 1000 立方米以下高爐和100 噸以下轉爐淘汰。河北、山西、山東加快推進爐齡較長、爐況較差的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爐淘汰工作。河北、山東、河南要按照 2020年底前煉焦產能與鋼鐵產能比不高于 0.4 的目標,加大獨立焦化企業淘汰力度。山東、河南積極推進 10 萬噸以下鋁用炭素生產線淘汰。天津、山東加大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推進安全、環保不達標以及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化工企業關閉或搬遷。
2. 推進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主要傳統產業集群包括鑄造、磚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石灰、礦物棉、獨立軋鋼、鐵合金、有色金屬再生、炭素、化工、煤炭洗選、包裝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各地要結合本地產業特征,針對特色產業集群,進一步梳理產業發展定位,確定發展規模及結構,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成立領導小組,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建設清潔化產業集群。按照“標桿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總體要求,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從生產工藝、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產能規模、燃料類型、原輔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體治理任務,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環保治理水平。要培育扶持樹立標桿企業,引領集群轉型升級;對保留的企業,推行廠房標準化建設,加強生產工藝過程和物料儲存、運輸無組織排放管控,有組織排放口全面達標排放,廠區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綠化;制定集群清潔運輸方案,優先采取鐵路、水運、管道等清潔運輸方式;積極推廣集中供汽供熱或建設清潔低碳能源中心,具備條件的鼓勵建設集中涂裝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等;對集群周邊區域進行環境整治,垃圾、雜草、雜物徹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掃,環境綠化美化。山西省煤炭洗選企業較多的城市應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對規模小、環保設施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實施淘汰、整合;對保留的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全面提升煤炭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篩選、破碎等環節無組織排放控制水平。加快推進產業集群環境空氣質量顆粒物、VOCs等監測工作。
3. 堅決治理“散亂污”企業。統一“散亂污”企業認定標準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據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進一步明確“散亂污”企業分類處置條件。對于提升改造類企業,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后方可投入運行。要求所有企業掛牌生產、開門生產。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落實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以農村、城鄉結合部、行政區域交界等為重點,強化多部門聯動,堅決打擊遏制“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異地轉移等反彈現象。實行“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定期開展排查整治工作。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電網公司專用變壓器電量數據以及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扎實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及監管工作。
4. 加強排污許可管理。2019 年 12 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按照《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290 號)要求,深入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工作,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通過落實“摸、排、分、清”四項重點任務,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 24 個重點行業排污單位情況,清理無證排污單位,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最終將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納入生態環境管理。加大依證監管和執法處罰力度,清理無證排污單位,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對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嚴厲查處無證排污行為;對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業按證排污。
5. 高標準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各省(市)應加快制定本地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系統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確定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實施改造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全面實施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治理和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各地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幫扶,協調組織相關資源,為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潔運輸等提供有利條件。2019 年 12 月底前,河北省完成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1 億噸,山西省完成 1500 萬噸。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除塵設施鼓勵采用濕式靜電除塵器、覆膜濾料袋式除塵器、濾筒除塵器等先進工藝;煙氣脫硫應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取消煙氣旁路,鼓勵凈化處理后煙氣回原煙囪排放;煙氣脫硝應采用活性炭(焦)、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高效脫硝技術。加強源頭控制,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應實施精脫硫,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應采用低氮燃燒技術;鼓勵實施燒結機頭煙氣循環。加強評估監督。生態環境部制定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評估監測技術指南。企業經評估確認全面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稅收、獎勵、差別化電價等激勵政策,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行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對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企業應急績效等級降為 C 級。
6. 推進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全面提升相關產業總體發展水平。各地要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統建立工業爐窯管理清單;2019 年9 月底前,各省(市)制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確定分年度重點項目。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不達標工業爐窯,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重點區域加快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地基本淘汰陶瓷、日用玻璃、玻璃纖維、耐火材料、獨立軋鋼等行業煤氣發生爐。河北省邢臺市沙河玻璃園區清潔煤制氣中心建設取得明顯進展。深入推進工業爐窯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強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管控。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各地焦化行業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嚴格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無組織排放。電解鋁企業全面推進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實施熱殘極冷卻過程無組織排放治理,建設封閉高效的煙氣收集系統。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業應取消脫硫脫硝煙氣旁路或設置備用脫硫脫硝設施。鼓勵水泥企業實施污染深度治理。推進 5.5 米以上焦爐實施干熄焦改造。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進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立方米。
7. 提升 VOCs 綜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強對企業幫扶指導,對本地 VOCs 排放量較大的企業,組織編制“一廠一策”方案。加大源頭替代力度。2019 年 10 月底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低 VOCs 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廣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在技術成熟的家具、集裝箱、整車生產、船舶制造、機械設備制造、汽修、印刷等行業,全面推進企業實施源頭替代。強化無組織排放管控。全面加強含 VOCs 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 VOCs 管控。按照“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顯著提高廢氣收集率。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 2000 個的,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理設施,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 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 VOCs 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千克/小時的,去除效率不應低于 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開展一輪 VOCs 治理執法檢查,將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存在敞開式作業的,末端治理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的企業作為重點,對不能穩定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以及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要求的,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8. 有效推進清潔取暖。按照“以氣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則,在保證溫暖過冬的前提下,集中資源大力推進散煤治理;同步推動建筑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質量,嚴格安全監管。各城市應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務要求,統籌確定 2019 年度治理任務。2019 年采暖期前,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第一批試點城市力爭基本完成清潔取暖改造任務。各地要以區縣或鄉鎮為單元整體推進,不得在各村、鎮(鄉)零散式開展。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改造技術路線。堅持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積極推廣太陽能光熱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質利用。各地應根據簽訂的采暖期供氣合同以及實際供氣供電能力等,合理確定“煤改氣”“煤改電”戶數。要充分利用電廠供熱潛能,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電”要以可持續和取暖效果受群眾歡迎的技術為主,積極推廣集中式電取暖、蓄熱式電暖器、空氣源熱泵等,不鼓勵取暖效果差、群眾意見大的電熱毯、“小太陽”等簡易取暖方式。根據各地上報情況,2019 年 10 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 493 萬戶。其中,天津市 36.3 萬戶、河北省 224.2 萬戶、山西省 39.7 萬戶、山東省 122.3 萬戶、河南省 70.1 萬戶。
9. 嚴防散煤復燒。各地要采取綜合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區散煤復燒。對已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制定實施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各地應加大清潔取暖資金投入,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加強用戶培訓和產品使用指導,幫助居民掌握取暖設備的安全使用方法。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開展打擊劣質煤銷售專項行動,對散煤經銷點煤炭質量進行全面抽檢,確保行政區域內使用的散煤質量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
10. 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各省(市)要嚴格落實“十三五”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統籌后兩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時序進度,防止壓減任務集中于 2020 年。強化源頭管控,嚴控新增用煤,對新增耗煤項目嚴格實施等量或減量替代;著力削減非電用煤,重點壓減高耗能、高排放、產能過剩行業及落后產能用煤。加快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對以煤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
11. 深入開展鍋爐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小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力度,加快農業大棚、畜禽舍燃煤設施淘汰。堅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優先利用熱電聯產等方式替代燃煤鍋爐。2019 年 10 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區域內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鍋爐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締、清潔能源替代、煙道或煙囪物理切斷等。加大生物質鍋爐治理力度。各地應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建立生物質鍋爐管理臺賬,2019 年 10 月底前完成。生物質鍋爐數量較多的地區要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開展專項整治。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配套旋風+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積極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暫未制定地方排放標準的,原則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進行改造。2019年 10 月底前,北京、天津市基本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電力企業,各地重點推進無組織排放控制、煤炭運輸“公轉鐵”項目建設等工作。對于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電廠,不得大范圍強制要求治理“白色煙羽”;對于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電廠,應對脫硫、脫硝、除塵等設施實施深度治理,協同控制三氧化硫等排放。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12. 加快推進鐵 路專用線建設。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要對年貨運量 150 萬噸及以上的大型工礦企業和新建物流園區鐵路專用線建設情況、企業環評批復要求建設鐵路專用線落實情況等進行摸排,提出建設方案和工程進度表,確保 2020 年基本完成;各城市要逐一核實《交通運輸部等九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的通知》中鐵路專用線重點建設項目(見附表 2)落實情況,對工程進度滯后的,要分析查找原因,分類提出整改方案。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據本地貨物運輸特征,大力發展多式聯運;研究建設物流園區和專業物流基地,提高貨運組織效率。北京市有效增加建材、生活物資、商品汽車鐵路運輸比例。山西省全面推進重點煤礦企業全部接入鐵路專用線。山東省魏橋和信發集團等企業鐵路專用線于 2020 年 8 月底前通車。
13. 大力提升鐵路水路貨運量。嚴格落實禁止汽運煤集港政策,嚴格禁止通過鐵路運輸至港口附近貨場后汽車短駁集港或汽車運輸至港口附近貨場后鐵路集港等變通行為。推進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黃驊港的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具有鐵路專用線的大型工礦企業和新建物流園區,煤炭、焦炭、鐵礦石等大宗貨物鐵路運輸比例原則上達到 80%以上。
14. 加快推進老舊車船淘汰。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貨車、采用稀薄燃燒技術或“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各地應統籌考慮老舊柴油貨車淘汰任務,2019 年 12 月底前,淘汰數量應達到任務量的 40%以上。各地要加強對“油改氣”和采用稀薄燃燒技術車輛定期檢驗監管,嚴禁“油改氣”車輛在定期檢驗時使用汽油通過檢測。
15. 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為。強化多部門聯合執法。各地要充分利用 6063 交通違法處罰代碼,采用路檢路查和黑煙抓拍等方式,加大對超標車輛的違法處罰力度,并通過國家機動車超標排放數據平臺,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實現信息共享。建立超標柴油車黑名單制度,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要將頻繁超標車輛納入黑名單并動態更新,實施生態環境、公安、交通等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各地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貨運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設排放檢測站(點),針對柴油貨車等開展常態化全天候執法檢查,2019 年 10月底前,北京、天津實現主要貨運通道和城市入口全覆蓋,河北省各城市不少于 5 個。加大對物流園、工業園、貨物集散地等車輛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礦企業、物流貨運、長途客運、公交、環衛、郵政、旅游等重點單位入戶檢查力度,做到檢查全覆蓋。秋冬季期間,各地監督抽測的柴油車數量要大幅增加。
16. 開展油品質量檢查專項行動。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貨運車輛停車場和休息區、油品運輸車、施工工地等為重點,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對不達標的油品追蹤溯源,查處劣質油品存儲銷售集散地和生產加工企業,對有關涉案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山東省應對油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全面排查,對各地打擊黑加油站點和流動加油車專項行動發現問題線索的油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從源頭杜絕假劣油品。開展企業自備油庫專項執法檢查,各地應對大型工業企業、公交車場站、機場和鐵路貨場自備油庫油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測,嚴禁儲存和使用非標油,依法依規關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備油罐及裝置(設施),2019 年 10 月底前完成。加大對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以及船舶用油等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船舶排放控制區內遠洋船舶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油。
17. 加強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區內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為重點,2019 年12 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并上傳至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平臺。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監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態環境、建設、港務、民航、鐵路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秋冬季期間每月抽查率不低于 10%,對違規進入高排放控制區或冒黑煙等超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法實施處罰,消除冒黑煙現象。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18. 加強揚塵綜合治理。嚴格降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9 噸/月·平方公里。鼓勵各城市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標,實施網格化降塵量監測考核。山西省太原、陽泉市,山東省聊城市等要全面加大揚塵綜合治理力度,確保降塵量達標;河北省廊坊市,山東省德州、淄博市要堅決遏制降塵量反彈勢頭。加強施工揚塵控制。施工工地要嚴格落實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網,鼓勵地方對 5000 平方米以下工地提出安裝要求。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業范圍,實施分段施工。軌道交通施工工地推行封閉化作業。鼓勵各地推動實施“陽光施工”“陽光運輸”,減少夜間施工數量。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強化道路揚塵管控。擴大機械化清掃范圍,對城市空氣質量影響較大的國道、省道及城市周邊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機械化清掃力度,提高清掃頻次;推廣主次干路高壓沖洗與機掃聯合作業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積塵負荷。構建環衛保潔指標量化考核機制。加強道路兩側裸土、長期閑置土地綠化、硬化,對國道、省道及物流園區周邊等地柴油貨車臨時停車場實施路面硬化。加強堆場、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城區、城鄉結合部等各類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蓋等有效抑塵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時清運。加強港口作業揚塵監管,開展干散貨碼頭揚塵專項治理,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灑水等設施建設。
19. 嚴控露天焚燒。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機械還田和秸稈肥料化、原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利用網格化制度,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等手段,加強對各地露天焚燒監管。自 2019 年 9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在重污染天氣期間,要派人駐村駐點,嚴控秸稈焚燒、燒荒、燒垃圾等行為。山西等地要加強矸石山綜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煙現象。
(五)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20. 深化區域應急聯動。建立生態環境部和省級、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區域應急聯動快速響應機制,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生態環境部基于區域會商結果,及時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預測預報結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預測預報結果發布預警提示信息,立即組織相關城市按相應級別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區域應急聯動。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淮海經濟區內臨沂、棗莊、日照、泰安、商丘、周口等非重點區域城市,應參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預警啟動標準,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同步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期,各地可根據歷史同期空氣質量狀況,結合國家中長期預測預報結果,提前研判未來空氣質量變化趨勢。當未來較長時間段內,有可能連續多次出現重污染天氣過程,將頻繁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可提前指導行政區域內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行業,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21. 夯實應急減排清單。各地應根據《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嚴格按照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 VOCs 的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 10%、20%和 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和工序全覆蓋。指導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明確不同應急等級條件下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細化各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2019 年 8 月底前,各地按相關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平臺上填報應急減排清單,實現清單電子化管理。生態環境部對各地上報的應急減排清單實施評估。
22. 實施差異化應急管理。對重點行業中鋼鐵、焦化、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銅冶煉、陶瓷、玻璃、石灰窯、鑄造、煉油和石油化工、制藥、農藥、涂料、油墨等 15 個明確績效分級指標的行業,應嚴格評級程序,細化分級辦法,確定 A、B、C 級企業。原則上,A級企業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強度等應達到全國領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間可不采取減排措施;B 級企業應達到省內標桿水平,適當減少減排措施。對其他 16 個未實施績效分級的重點行業,各省(市)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應急減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績效分級標準,實施差異化管控。對非重點行業,各地應根據行業排放水平、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程度等,自行制定應急減排措施。對行政區域內較集中、成規模的特色產業,應統籌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對各類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的企業,不納入績效分級范疇,應采取停產措施或最嚴級別限產措施,以生產線計。
(六)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23. 完善環境監測網絡。自 2019 年 10 月起,各省(市)每月10 日前將審核后的上月區縣環境空氣質量日報數據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機場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2020 年 1月起,生態環境部定期對機場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各省對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等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
24. 強化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2019 年 12 月底前,生態環境部出臺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VOCs 便攜式監測技術規范。各地要嚴格落實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的要求,未達到的實施整治。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地應將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以及涉沖天爐、玻璃熔窯、以煤和煤矸石為燃料的磚瓦燒結窯、耐火材料焙燒窯(電窯除外)、炭素焙(煅)燒爐(窯)、石灰窯、鉻鹽焙燒窯、磷化工焙燒窯、鐵合金礦熱爐和精煉爐等工業爐窯的企業,原則上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設有煙氣旁路的企業,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應安裝在原煙氣與凈化煙氣混合后的煙道或排氣筒上;不具備條件的,旁路煙道上也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鼓勵各地對顆粒物、VOCs 無組織排放突出的企業,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具備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等,自動連續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
25. 建設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2019 年 12 月底前,各省(市)完成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形成遙感監測、定期排放檢驗、入戶抽測數據國家-省-市三級聯網,數據傳輸率達到 95%以上;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氣車輛管控平臺建設。年銷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噸的加油站應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加快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26. 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加大執法人員培訓力度,各地應圍繞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政策文件、治理技術、監測監控技術規范、現場執法檢查要點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堅重點任務,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提高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大氣污染物快速檢測儀、VOCs 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路檢執法監測設備等。大力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充分運用執法 APP、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電力數據等高效監偵手段,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
(七)加強組織領導 “2+26”城市2019-2020 年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職責分工,指導各地落實任務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扛起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政治責任,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環境空氣質量負總責,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城市要將本地 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見附表 3)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主要任務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有效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部署下一步工作。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中央財政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農村居民天然氣取暖運營補貼政策,確保農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進一步強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聯動機制,充分調動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積極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散煤治理、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鍋爐整治、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大氣污染防治能力建設等領域。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財政部門,針對本地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做好大氣專項資金使用工作,加強預算管理。各省(市)要對大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研究制定“散亂污”企業綜合治理激勵政策。研究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大項目環評區域協調機制。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依法合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清潔取暖和產業升級等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氣門站價格政策,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居民“煤改氣”采暖期天然氣門站價格不上浮。各省(市)要落實好《關于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的意見》,完善峰谷分時價格制度,實行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延長采暖用電谷段時長至 10 個小時以上,進一步擴大采暖期谷段用電電價下浮比例;建立采暖用電的市場化競價采購機制,采暖用電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谷段輸配電價減半執行。落實好對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大幅提高電價,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范圍,提高加價幅度。鐵路運輸企業完善貨運價格市場化運作機制,規范輔助作業環節收費,積極推行鐵路運費“一口價”。研究實施鐵路集港運輸和疏港運輸差異化運價模式,降低回程鐵路空載率。推動建立完善船舶、飛機使用岸電的供售電機制,通過政府補貼、相關企業讓利等方式,降低岸電使用價格。
(九)全力做好氣源電源供應保障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和調峰能力建設。加快 2019 年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工程建設,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不可中斷大用戶、上游供氣企業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氣重點向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等傾斜,保障清潔取暖與溫暖過冬。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調峰用戶清單,夯實“壓非保民”應急預案。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和天然氣互聯互通管網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項目建設用地等。國有企業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加大投入,確保氣源電源穩定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積極籌措天然氣資源,加快管網互聯互通和儲氣能力建設,做好清潔取暖保障工作。國家電網公司要進一步加大“煤改電”實施力度,在條件具備的地區加快建設一批輸變電工程,與相關城市統籌“煤改電”工程規劃和實施,提高以電代煤比例。
(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任務,提高執法強度和執法質量,切實傳導壓力,推動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引導企業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轉變。提高環境執法針對性、精準性,針對生態環境部強化監督定點幫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各地要舉一反三,仔細分析查找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強化顆粒物和 VOCs 無組織排放監管,聯合監測等部門加強對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質量比對性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排污、弄虛作假等行為。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中“先發證再整改”的企業,加大執法頻次,確保企業整改到位。加強聯合執法。在“散亂污”企業整治、油品質量監管、柴油車尾氣排放抽查、揚塵管控等領域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多措并舉治理低價中標亂象。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公司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網站向社會公布。加大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法檢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系統部署應急減排工作,加密執法檢查頻次,嚴厲打擊不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要加強電力部門電量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等應用,實現科技執法、精準執法。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各地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等,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從嚴處罰。
(十一)開展強化監督 定點幫扶
生態環境部統籌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力量,持續開展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實現“2+26”城市全覆蓋。秋冬季期間,重點監督各地督辦問題整改和群眾信訪案件辦理、 “煤改氣”“煤改電”、鍋爐窯爐淘汰改造、燃煤小火電機組淘汰、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別排放限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和執行、 “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排污許可和依證監管、打擊黑加油站點和油品質量檢測、“公轉鐵”項目建設等方面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督促地方建立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方案;對地方“舉一反三”落實情況加強現場核實,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問題反彈。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組要切實增強幫扶意識和本領,幫助地方和企業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包保單位要加強宏觀指導,組織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攻關小組共同參與監督幫扶,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定期對攻堅任務進展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對工作滯后、問題突出的,及時預警并報告;深入一線基層和企業開展調查研究,針對共性問題、突出問題等提出工作建議,指導地方優化污染治理方案,推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項任務措施取得實效;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地方政府和企業解決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
(十二)強化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和大氣專項督察
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落實情況作為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要內容,始終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突出大氣環境問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針對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重污染天氣頻發、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達不到時序進度要求甚至惡化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十三)實施嚴格考核問責
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或者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實施量化問責。綜合運用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監管機制,壓實工作責任。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對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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